2012年10月5日星期五

重要地址——斯洛伐克的户籍部门



家庭——斯洛伐克的户籍部门

可以办什么:
受理结婚(世俗和宗教婚姻)申请、举行世俗婚礼仪式、批准在所属户籍部门之外的结婚、出具出生证/结婚证/死亡证(如该人员于斯洛伐克境内出生/结婚/死亡)、受理登入特别户籍簿的申请(如斯洛伐克公民于斯洛伐克境外出生/收养/结婚/离婚/死亡)

在哪里?
  您可在城市/区政府或村镇政府内找到户籍部门
·        婚姻——未婚夫妇永久居留所在地所属的户籍部门或任一户籍部门(如双方皆无斯洛伐克的永久居留)
·        登入特别户籍簿——您永久居留地或最新永久居留地所属的户籍部门或任一户籍部门(如您从未有过斯洛伐克居留)

Miestny úrad mestskej časti Bratislava – Staré mesto
Matričný úrad
Vajanského nábrežie 3
814 21 Bratislava
Tel.: +421 2 592 46 434

布拉迪斯拉发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estský úrad Trnava
Matričný úrad
Trhová 3
917 71 Trnava
Tel.: +421 33 323 61 81

特尔纳瓦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estský úrad Trenčín
Matrika
Mierové nám. 2
911 64 Trenčín
Tel.: +421 32 650 41 11

特伦钦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estský úrad Nitra
Referát matričného úradu
Štefánikova 60
950 06 Nitra
Tel.: +421 37 650 22 71

尼特拉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estský úrad Žilina
Klientske centrum – Matrika
Námestie obetí komunizmu 1
010 31 Žilina
Tel.: +421 41 706 35 02

日利纳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estský úrad Banská Bystrica
Matričný úrad a ohlasovňa pobytu
Československej armády 26
975 39 Banská Bystrica
Tel.: +421 48 433 07 22

班斯卡·比斯特里察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estský úrad Prešov
Matričný úrad
Jarková 24
080 01 Prešov
Tel.: +421 51 310 05 06

普雷绍夫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Miestny úrad Mestskej časti Košice - Staré Mesto
Matričný úrad
Hviezdoslavova 7
040 01 Košice
Tel.: +421 55 682 71 10

科西策州内的所有的户籍部门列表:


重要地址——居留



居留

斯洛伐克居留地所属的警察局外事警察科(OCP)

·        办理临时、永久和默许居留;登记欧盟公民居留
Þ    申请的受理、对申请做出决定、居留许可的批准、居留许可的延期、居留许可的取消、居留目的的变更、出具居留证明以及受理重要变更和事实的申报、受理对外事警察科决定的上诉。
·        接收进入斯洛伐克后的居留申报
·        受理颁发签证身份书的申请、颁发签证身份书
·        受理核实外国人邀请函的申请、核实邀请函

地址:

OCP Bratislava
Hrobákova 44
851 02 Bratislava
Tel.: +421 961 036 855

OCP Trnava
Športová 10
917 01 Trnava
Tel.: +421 961 106 152

OCP Trenčín
Jilemnického 2
911 01 Trenčín
Tel.: +421 961 203 200

OCP Nitra
Kalvárska 2
949 01 Nitra
Tel.: +421 961 303 230

OCP Žilina
Bánovská cesta 8111/1
010 01 Žilina
Tel.: +421 961 443 205

OCP Banská Bystrica
Štefánikovo nábrežie 7
974 01 Banská Bystrica
Tel.: +421 961 603 203

OCP Prešov
Ľubochnianska 2
080 01 Prešov
Tel.: +421 961 80 3205

OCP Košice
Trieda SNP 35
Košice 040 01
Tel.: +421 961 931 208

各州内全部OCP列表及其地区管辖范围:

2012年10月3日星期三

关于斯洛伐克临时居留的注意事项



重要提醒

如未履行以下义务,您的居留许可有可能会被取消处以165欧元或1659欧元以下的罚款.

您绝对不能让自己处于无有效居留许可的境地,哪怕一天都不行。

如果您计划在斯洛伐克申请居留许可、结婚、工作、经商、学习或从事其他活动,请在进入斯洛伐克之前或为自己预留足够的时间来核对在斯所需的文件


其他重要建议

·          如果您打算在斯洛伐克申请临时居留,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核实,您是否可以向斯洛伐克当地外事警察局的相关部门递交还是必须向您原籍国或居留所在国的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外机构递交

·          如果您希望更改临时居留的目的,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核实,您是否可以在斯洛伐克递交申请或是必须离境然后向您原籍的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外机构递交。

·          所有向斯洛伐克官方递交的由外国机构出具的官方文件须有加签或双认证并由法定翻译译到斯洛伐克文。

·          您护照上的信息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须紧记的还有......

                  ......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的临时居留?

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的临时居留许可,应该履行什么义务?

来斯洛伐克之前

·          您必须在临时居留许可批准后的180天内进入斯洛伐克

到斯洛伐克之后

·          到达斯洛伐克后,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您居留登记地的外事警察局报到(通知您居留的开始)。

·          进入斯洛伐克后(如果在国外递交居留申请)或居留许可批准后(如在斯洛伐克本地递交居留申请)的30天内您必须向外事警察局递交斯洛伐克的医疗保险证明未携带危害公共健康传染病的证明(此证明的出具日期不得早于30天)。

您在斯洛伐克居住期间

·          您必须在变更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外事警察局通报所有重要的变更。什么是重要的变更?

1.       临时居留地址的变更,
2.       您的名或姓的变更(例如:结婚或离婚时),
3.       婚姻状况的变更(结婚、离婚、丧偶),
4.       国籍的变更,
5.       护照或居留证上信息的变更。

·          如果您未申请延长临时居留许可的期限或再次永久居留许可,则最晚必须于居留到期的最后一日离境

·          3个工作日内通知外事警察局您据以获得居留的目的终止

·          如果您有居留许可并将连续180天以上不在斯洛伐克居住,您应将这一情况书面通知外事警察局。

·          护照更换后应通知外事警察局。

·          如果居留证上的信息已经与事实不符,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外事警察局申请出具新居留证件(即护照上的贴纸)。

·          您应在获知护照或居留许可证遗失、被盗或被损坏3个工作日内通知外事警察局。

·          如果您获得的是以学习为由的临时居留许可并且未及时申请更改居留目的,则您必须在学业中断、肆业、被学校开除或毕业后离开斯洛伐克。

·          您应于子女(外籍)出生后的90天内为其在斯洛伐克或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申请居留许可,否则您必须在这一期限内送其离境。

·          与外事警察局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接触时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          如果您想延长临时居留许可的期限或申请再次永久居留许可,则最晚必须于您现有居留有效期的最后一日递交申请。

·          只能从事您据以获得居留许可或您居留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          如果您想从事居留许可以外的活动(即变更居留目的)而您现有的居留不允许您从事该活动,您必须申请新的临时居留许可。您必须在以下期限内申请:

1.       最晚于现有居留到期之日前90内(如果您想获得以劳务、经商或家庭团聚为由临时居留)。

2.       最晚于现有居留到期前30内(如果您想获得以学习或特种活动为由临时居留)。














关于外国人在斯洛伐克的居留



关于外国人在斯洛伐克的居留

前言

本宣传册由国际移民组织的移民咨询中心(MIC)出版移民咨询中心向生活在斯洛伐克的外国人提供法律、社会和劳动咨询、支持第三国公民进入劳动市场及其社区生活。

本册的目的是提供与进入斯洛伐克共和国领土、获得或延长在斯洛伐克共和国(SR)的居留有关的整套信息。您也可在此找到实用的建议、与您在斯洛伐克居留有关的以及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律对您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提醒。

根据有效法律,外国人被理解为每一个非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人。第三国公民是指所有不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也不是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人,无国籍者也包括在内。本册关注的是第三国公民,即非欧盟(EU)成员国公民的居留。由于本册是专门针对第三国公民的,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居留登记有不同的程序,所以为了更加清楚明了在下文中您可能遇到以“外国人”这一名词来专指第三国公民。

由于在斯洛伐克居留种类和从事活动的不同,涉及到您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一样。所以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本册全文。如有需要,我们建议您重读移民咨询中心(MIC)网站www.mic.iom.sk上的“居留”栏目。

下文中您将会遇到一些阳性名词(例如:外国人、公民——斯洛伐克的名词有三种语法性别:阳性、阴性和中性)。这些概念包含了男女两种性别。批准居留的条件对男女两种性别皆适用。

同时我们也提醒您注意,本册内的信息有可能因经常更改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建议您核实信息的有效性和时事性。您可通过拨打优惠电话0850 211 478(斯洛伐克国内)或 +421 2 52 63 00 23 +421 55 625 86 62(国际长途) 、电子信箱 mic@iom.int 或移民咨询中心(MIC)网站www.mic.iom.sk 来核实这些信息。

本册使用的资料至20128月有效。

第三国公民的入境以及在斯洛伐克的居留

以下情况下第三国公民可在斯洛伐克境内停留:
  • 拥有有效签证或于免签证协议范围内或拥有有效的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居留许可;
  • 获得临时居留;
  • 获得永久居留;
  • 获得默许居留。

斯洛伐克共和国是申根区的一部分,在申根区内允许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如果您可以免签证进入斯洛伐克、获得申根签证或者您有斯洛伐克的临时或永久居留,则您可以在免于边防和海关检查的情况下跨越内部各成员国间的国界。这也意味着,您可以通过申根区的其他国家进入斯洛伐克而不须办理过境签证。

欧盟成员国为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荷兰、爱尔兰、立陶宛、拉脱维亚、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德国、波兰、葡萄牙、奥地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西班牙、瑞典、意大利。

申根区包括的国家为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荷兰、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德国、挪威、波兰、葡萄牙、奥地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瑞典、意大利。

无论您是与斯洛伐克有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公民还是须签证才能进入斯洛伐克的第三国公民,您都有义务在进入斯洛伐克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外事警察科您居留的开始、居留地点以及预计居留期限。如您住在宾馆或其他住宿设施,由住宿提供者履行这一义务。

免签证协议

如果您是以下之一国家的公民,您可以凭有效护照进入斯洛伐克并可以免签证半年内在此停留90。这些国家是:阿尔巴尼亚(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阿鲁巴、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巴西、黑山(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智利、危地马拉、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洪都拉斯、香港、克罗地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朝鲜共和国(南朝鲜)、哥斯达黎加、澳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萨尔瓦多、圣马力诺、塞舌尔、新加坡、美国、塞尔维亚(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圣基茨和尼维斯、瑞士、台湾(含身份证号码的护照持有人)、乌拉圭、梵蒂冈圣座和委内瑞拉。

签证义务

如果您不是上述国家之一的公民,您需有签证才能进入并在斯洛伐克做90天以下的短期停留。斯洛伐克共和国向第三国公民签发申根签证或国别签证。对签证的发放与否没有法律要求权。

申根签证

申根签证使您有权进入申根区内所有成员国的领土。可签发单次入境或多次入境签证,签证的最长期限自第一次入境算起半年(180天)内不能超过90天。

如果根据您的访问时间长度和目的斯洛伐克为您访问的主要地区,可向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递交申根签证的申请。

填好申根签证申请表后由本人亲自向您原籍国或您居留许可所在国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递交。

申请表须以斯洛伐克文填写、有签字并由本人亲自递交。与申请表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有效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还应至少有3个月);
  2. 一张彩色照片(3x3.5厘米);
  3. 证明旅行目的的文件——例如:邀请信、旅行社的凭单或外事警察科公证后的邀请;
  4. 往返票;
  5. 住房证明文件;
  6. 保障居留费用的资金证明——例如:证明最近612个月内定期收入的银行对账单;
  7. 医疗保险的证明文件——覆盖整个居留期限并在申根全区都有效的国际旅行保险;
  8. 行政收费60欧元(在某些情况下可免除行政收费)。

自递交上完整的申请材料起15日内领事对您的申根签证申请做出决定。这一期限最多可顺延30天。

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阿尔巴尼亚(非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黑山(非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非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和塞尔维亚(非生物特征护照持有者)国家的申请者的行政收费为35欧元,领事于10天内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
须与申根签证申请表一同递交的文件之一是邀请人居住地所属的外事警察科公证后的邀请表。递交邀请表时须附上33欧元的税票和证明邀请人有能力支付与被邀请人居留和离境有关的所有费用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账单)。外事警察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邀请公证做出决定。公证后的邀请表的有效期为自公证之日起90天。
国别签证

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某一类型的居留但还需要签证才能进入申根区,在此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国别签证。国别签证签发的条件与申根签证类似。国别签证申请可向斯洛伐克共和国派驻您原籍国或您居留许可所在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递交。

申请表须以斯洛伐克文填写、有签字并由本人亲自递交。与申请表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有效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还应至少有3个月);
  2. 一张彩色照片(3x3.5厘米);
  3. 证明旅行目的的文件——例如:外事警察科的批准居留证明;
  4. 医疗保险证明文件;
  5. 9.50元的行政收费。

领事机构还可要求其他证明文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对您的国别签证申请做出决定。

您可在斯洛伐克派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或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网站www.mzv.sk上获得具体某一国家公民获取签证的详细信息。

如果您想于半年内在斯洛伐克境内停留90天以上,则必须申请以下某一居留类型。居留许可相当于一定形式的“长期签证”,在其有效期间您不但可以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居住,也可以在整个申根区内居住、离开或进入申根区而无需办理其他签证。


临时居留

如果您想半年内在斯洛伐克居住90天以上,您可以申请临时居留。居留的批准总是基于某一具体目的,仅在极个别情况下您也可以从事居留目的之外的活动。居留可基于以下目的获得:

·        经商;
·        工作;
·        学习,
·        特殊活动(艺术、运动、教学、志愿、进修和治疗等);
·        研发;
·        家庭团聚;
·        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
·        《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地位得到承认的人;
·        欧盟其他成员国长期居留得到承认的人。

欧盟蓝卡也属于临时居留。欧盟蓝卡的发放步骤由特别程序规定。

临时居留的申请

临时居留的申请可向斯洛伐克共和国派驻您原籍国或您居留所在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递交。外交代表机构对您进行面试,以便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如果您在斯洛伐克的停留是合法的,您也可向您居留地所属的外事警察科递交申请。

申请表须以斯洛伐克文填写、有签字并由本人亲自递交。与申请表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有效护照

2. 两张彩色照片3 x 3.5厘米);

3. 证明居留目的的文件,例如:
·        公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证后的工作许可复印件
·        学校录取证明
·        公证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        《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证书

4. 您原籍国开具的和您在最近3年间连续6个月内停留过90天以上的国家开具的无犯罪证明(变更居留目的、长期居留、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和中学学生的情况除外);

5. 您在斯洛伐克的住房证明文件(如您申请短期的临时居留,则至少有6个月或覆盖居留全期的证明),例如:
·        产权证或产权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        公证后的租赁合同和产权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        公证员公证后的不动产所有人的向您提供住宿的郑重声明以及产权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        住宿设施(旅馆、宿舍)的关于提供住宿的证明
·        访问协议

6.  金额相当于每月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居留期间生活费用的资金证明(《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和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 ,例如:银行账户的对账单、雇佣单位出具的已议定的工资证明等;

7.  经营活动的资金保障证明(仅针对以经商为由的临时居留),通过企业账户的对账单一次性证明,个体经营者的底限为最低生活标准的20倍,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最低生活标准的100倍;

8. 税票形式的行政收费(根据居留目的的不同,金额在33232欧元之间)。

在递交申请时文件不得超过90天。所有外国出具的文件都必须经过官方公证(以加签或双认证方式)并由法定翻译译成斯洛伐克文。

收到材料完整的申请后,官方于90天内对此做出决定(在学习、特殊活动、研发、《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以及某些为外国投资者工作的情况下,30天内做出决定)。出具临时居留凭证的行政收费为4.5欧元。

获得临时居留后,您必须
·        自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前往斯洛伐克;
·        进入斯洛伐克后3个工作日内向外事警察科通报居留开始;
·        收到居留凭证后最晚于3个工作日内签订医疗保险的投保合同;
·        收到居留凭证后于30天内向外事警察科递交斯洛伐克的医疗保险证明(工作、学习以及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
·        收到居留凭证后于30天内向外事警察科递交医生开具的关于您不携带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病的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30天(长期居留和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
·        以经商为由的临时居留,须在收到居留凭证后于60天内向外事警察科递交商业登记册内的摘录(如有要求)。

谨记,递交临时居留申请本身并不产生对斯洛伐克居留的要求权。如果您的临时居留未获批准,您只能基于有效签证、其他居留许可或免签证协议范围内在斯洛伐克居住。


临时居留的延期

临时居留可反复延期。临时居留可延期限的上限与您申请居留所依据的目的有关(最长为3年或5年)。临时居留的延期必须最晚于其有效期的最后一日由本人亲自向相关外事警察科申请。条件是,您获得居留所依据的目的持续不变。您在斯洛伐克的居留被看作是合法的直至官方对您临时居留的延期申请做出决定。

与申请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护照;
2.      一张彩色照片(3 x 3.5厘米);
3.      证明居留目的的文件;
4.      住房证明文件;
5.      医疗保险的证明文件(工作和学习的除外);
6.      金额相当于每月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居留期间生活费用的资金证明(《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经商和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

以经商为由的临时居留延期时,您还须提供无欠费证明(税务局、海关、社会与医疗保险开具的证明)和上一纳税时期的税后收入证明(个体经营者为最低生活标准的20倍,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最低生活标准60倍)。

临时居留目的的变更

您只能从事您赖以获得临时居留的活动或该居留允许的其他活动。如果您希望从事您赖以获得临时居留以外的其他活动,则必须申请更改临时居留的目的。递交目的变更申请后,您在斯洛伐克的临时居留被看作是合法的直至官方对临时居留目的的变更做出决定。


特例

·        无论您的临时居留种类如何,您都可以在居留期间学习。
·        如果您有以学习为由的临时居留,在您每周工时不超过10小时或相当于此时限的一年中的月数或天数的情况下,您可以工作而无需劳动许可。
·        如果您有以学习为由的临时居留,您可以在居留期间经商。
·        如果您有以家庭团聚为由的临时居留,您可以在居留期间经商或工作而无需劳动许可。
·        如果您做为《旅居海外的斯洛伐克人》而获得临时居留,您可以在居留期间经商或工作而无需劳动许可。

普遍而言
您有义务在自己临时居留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离境。如果您以更改目的为由的临时居留申请或延期临时居留的申请被拒绝或您的临时居留被取消,您应该在这一决定生效后30天内离境。



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使您有权在其有效期间在斯洛伐克居住、去国外旅行并返回、工作、经商、学习以及参加医疗和社会保险。
永久居留的首次批准为期5年,之后可申请无时限永久居留。长期居留为新型的永久居留。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申请五年永久居留
·        有斯洛伐克共和国永久居留的斯洛伐克公民的配偶或有斯洛伐克共和国永久居留的斯洛伐克公民的须赡养的直系亲属
·        由有斯洛伐克共和国永久居留的斯洛伐克公民的外国配偶收养的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
·        有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者由有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收养的未满18岁的子女;
·        有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18岁以上的因长期健康状况不佳而无法自立的子女。

出于对斯洛伐克共和国利益的考虑,您也可以申请五年永久居留。


五年永久居留的申请

五年永久居留的申请可向您在斯洛伐克居留地址所属的外事警察科、派驻您原籍国或您居留所在国的斯洛伐克外交代表机构递交。外交代表机构对您进行面试,以便对申请进行初步评估。

申请表须以斯洛伐克文填写、有签字并由本人亲自递交。与申请表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有效护照

2.  两张彩色照片3 x 3.5厘米);

3.  证明申请理由的文件,例如:斯洛伐克开具的结婚证和配偶的斯洛伐克永久居留证明(即有效的身份证);

4.  您原籍国开具的和您在最近3年间连续6个月内停留过90天以上的国家开具的无犯罪证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5.  金额相当于最低生活标准12倍的保障在斯洛伐克居留期间生活费用的资金证明,可通过您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或公证后的您配偶将为您居留期间提供经济与物质保障的郑重声明及其银行对账单来证明;

6.  您在斯洛伐克的住房证明文件,例如:
·        产权证或产权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        公证后的租赁合同和产权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        不动产所有人向您提供住宿的郑重声明和产权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
·        住宿设施(旅馆、宿舍)关于提供住宿的证明
·        访问协议

7.  税票形式的行政收费(金额为165.5欧元;斯洛伐克公民的配偶和及其需赡养的直系亲属免于收费)。

递交申请时文件不能超过90天。所有外国出具的文件必须经过官方公证(以加签或双认证方式)并由法定翻译译成斯洛伐克文。

收到材料完整的申请后,官方于90天内对此做出决定。颁发五年永久居留凭证(即身份证)的行政收费为4.5欧元。

五年永久居留申请的递交本身不产生对斯洛伐克居留的要求权。如果您的永久居留未获批准,您只能于签证或其他居留有效期内或于免签证协议范围内在斯洛伐克居住。

获得五年永久居留后,您必须
·        于批准后的180天内到达斯洛伐克;
·        进入斯洛伐克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的外事警察科居留开始;
·        收到居留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医疗保险的投保合同;
·        收到居留凭证后30天内向外事警察科递交关于您不携带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病的医生证明(该证明30内有效)。

谨记,如果您申请物质困境补贴的话,外事警察科将取消您的五年永久居留。


无时限永久居留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申请无时限永久居留:
·        您的五年永久居留至少已经过去4年;
·        您是拥有无时限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未满18岁的子女。

在特殊情况下,斯洛伐克共和国内务部也可批准未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无时限永久居留(例如:无国籍者、证人或由于特别原因)。

无时限永久居留的申请

无时限永久居留的申请表须用斯洛伐克文填写,有本人签字并亲自向您居留地所属的外事警察科递交。最晚您必须于现有居留有效期的最后一日办理。与申请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有效护照;
2.      两张彩色照片(3 x 3.5厘米);
3.      金额相当于最低生活标准12倍的保障在斯洛伐克居留期间生活费用的资金证明;
4.      医疗保险证明文件;
5.      您原籍国开具的和您在最近3年间连续6个月内停留过90天以上的国家开具的无犯罪证明(仅针对有无时限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14岁至18岁的子女)。
外事警察科可要求您提供住房证明文件和批准永久居留所据理由持续不变的郑重声明。

在收到材料完整的申请后,官方于90天内做出决定。出具无时限永久居留凭证(即身份证)的行政收费为4.50元。

在对您无时限永久居留的申请做出决定之前,您在斯洛伐克的永久居留被视为合法的。

谨记,如果您申请物质困境补贴的话,外事警察科将取消您的无时限永久居留。


长期居留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申请无时限长期居留:
·        递交申请之日前,您已在斯洛伐克合法地并不间断地居住够5年;
·        您已在欧盟内做为蓝卡持有者合法地并不间断地居住过5年并且在递交申请之日前,您在斯洛伐克做为蓝卡持有者至少居住过2年;
·        您之前的长期居留因您获得其他欧盟国家的长期居留、在斯洛伐克境外居住6年或者因连续1224个月在欧盟之外居住而作废。

长期居留的申请表须用斯洛伐克文填写、有签字并本人亲自向居留地所属的外事警察科递交。您必须最晚在现有居留有效期的最后一日递交。需要与申请表一同递交的还有:
1.      有效护照;
2.      两张彩色照片(3 x 3.5厘米);
3.      稳定并有规律的收入证明文件;
4.      医疗保险证明文件。

在收到材料完整的申请后,官方于90天内做出决定。出具永久居留凭证(即身份证)的行政收费为4.50欧元。

在对您长期居留申请的决定送达前,您在斯洛伐克的居留被视为合法的。

普遍而言
您有义务在自己永久居留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离境。如果您的无时限永久居留申请被拒绝或您的永久居留被取消,您应该在这一决定生效后30天内离境。


默许居留

如果您处于无法离开斯洛伐克同时也不符合获得其他居留条件的境地,则可以申请默许居留。最长批准期限为180天,可反复申请延期。默许居留使您可以合法的在斯洛伐克居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工作。但是不允许您经商以及出境。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申请默许居留:
·        如果您的情况存在行政驱逐司法障碍;
·        已向您提供临时庇护;
·        您无法离境而对您的扣留毫无意义;
·        您是在斯洛伐克境内发现的儿童;
·        出于尊重您隐私与家庭生活的需要并且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您必须递交您原籍国开具的和您在最近三年间连续六个月内停留过90天以上的国家开具的无犯罪证明)。

在以下情况下,可由刑事机关替您申请默许居留:
·        您是未满18岁的贩卖人口中的受害者;
·        您曾是特别剥削工作条件下的非法劳工或者是被非法雇佣的未成年人并且刑事诉讼程序要求您在斯洛伐克。

默许居留的申请须用斯洛伐克文填写、有签字并本人亲自向居留地所属的外事警察科递交。与申请一同递交的还有书面理由说明并递交能够证实您基于获得默许居留理由的事实的证明文件。申请获得默许居留的行政收费为99.5欧元,申请默许居留延期的行政收费为33欧元。

自递交申请之日起15天内外事警察科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如果您获得默许居留所依据的理由已不存在,您有义务在获知这一事实后的15天内将此事实通知外事警察科。

如果您默许居留的申请或延期被拒绝或您的默许居留被取消,您应该在这一决定生效后30天内离境。


实用建议

行政收费

行政收费通过税票的方式支付,税票可在邮局购买。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递交居留申请时,请向具体领事处确认付款方式。

按目的分类的临时居留申请:
·        经商 – 232欧元
·        工作 – 165.50欧元
·        季节性工作 – 33欧元
·        特殊活动 – 99.50欧元
·        家庭团聚 – 132.50欧元
·        66 EUR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 – 66欧元
·        蓝卡 – 165.50欧元

按目的分类的临时居留延期申请:
·        经商 – 132.50欧元
·        工作 – 99.50欧元
·        季节性工作 – 16.50欧元
·        特殊活动 – 33欧元
·        家庭团聚 – 66欧元
·        武装部队的非军籍人员执行公务 – 33欧元
·        蓝卡 – 99.50欧元

永久居留的申请 – 165.50欧元

默许居留的申请 – 99.50欧元
默许居留的延期 – 33欧元

出具居留凭证 – 4.50欧元
出具被毁坏、丢失、被盗或破损居留凭证的替代凭证 – 16.50欧元


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居留证明 – 3欧元

在某些情况下可免除您的行政收费。

文件的官方译文

在与斯洛伐克政府部门正式交往时,您所递交的每份文件都必须是斯洛伐克文的或必须在文件原件上附加该文件斯洛伐克文的官方译文。官方译文是指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的《鉴定人、口译人员与笔译人员名册》内登记的法定翻译人员翻译的文件,您可在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v.sk上找到该名册。

步骤如下:

  1. 在外语目录中找到您需要的译至斯洛伐克文的外语语种。然后在名单中找到适合的笔译人员,请他翻译所需文件。
  2. 复印译文,然后到公证处公证译文。在译文原件丢失或破损的情况下,您可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而不必重新翻译外文文件。

文件真实性的公证
如果您向斯洛伐克机关递交外国出具的文件,则首先必须公证其真实性。公证真实性用于证明,该文件是由授权机构或个人出具或公证的。
文件真实性的公证可以有两种形式:

  1. 加签:一种较简单的公证形式。用于公证《取消外国文件认证要求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协议国出具的文件。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MIC)网站www.mic.iom.sk的“实用信息”(Užitočné)栏找到《海牙公约》协议国的名单。由被公证文件的出具国的相关负责机构对其进行加签(常为外交部或司法部等)。您可在www.hcch.net网站上找到各国的相关负责机构。
  2. 双认证:一种较复杂的公证形式。用于公证非《海牙公约》协议国所出具的文件。一般必须由文件出具国的相关负责机构对其进行公证(例如:外交部或司法部)。然后由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对其进行公证,在某些情况下还须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做最后公证。


申请表格
 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MIC)网站www.mic.iom.sk 或斯洛伐克内务部网站www.minv.sk上找到本册提到的所有表格。

实用链接
斯洛伐克内务部:www.minv.sk
斯洛伐克外交部:www.mzv.sk
斯洛伐克司法部:www.justice.gov.sk
斯洛伐克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学历证明认可中心):www.minedu.sk
斯洛伐克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www.employment.gov.sk
斯洛伐克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中心: www.upsvar.sk

说明

本宣传册由IOM国际移民组织于2012年在欧盟项目范围内出版, 该项目由欧盟在《移民潮的团聚和管理》计划范围内由《欧洲第三国公民融合基金》资助。

使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以下法律法规:《法律汇编404/2011号外国人居留和修正补充某些法律法》、《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810/2009号签证规则规定》、《145/1995号行政收费法》修正文、《法律汇编5/2004号就业服务和修正补充某些法律法》修正文。

移民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亲自向您提供其他与您在斯洛伐克居留、斯洛伐克国籍、在斯洛伐克工作或经商以及医疗与社会保险有关信息,咨询地址为:布拉迪斯拉发Grösslingová 4号;科西策Poštová 1号。您也可以通过优惠电话:0850 211 478(斯洛伐克全境有效);+421 2 52 63 00 23+421 55 625 86 62 (国际长途)电子邮件mic@iom.int与我们联系。其他信息您可以在移民咨询中心MICwww.mic.iom.sk网页上找到

卡塔琳娜·胡杰措娃(Katarína Hudecová)编写。

本册的出版由欧盟在《移民潮的团聚和管理计划》范围内由《欧洲第三国公民融合基金》提供资助。

© 2012 IOM国际移民组织